11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侵权案做出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3:俄罗斯奇遇记》剧照
2017年2月,原告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与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被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央视动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一审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和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根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法院认为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的涉案作品形象,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对央视动画公司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头儿子公司使用的并非是94版刘泽岱的简笔画原型图,而是经95版动画作品演绎改动过的卡通人物形象,故大头儿子公司使用了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侵权。在赔偿数额上,一审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认为并无不妥。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